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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验收事项
建设工程档案认可
1、设定的法律依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第八条、第九条
2、审批受理及决定机关:
厦门市城建档案馆。
3、审批条件
(1)属于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受范围的工程,且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合格。
(2)工程文件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厦门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范围目录表》(厦建办[2004]7号)、《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03)、《厦门市地下管线探测及信息化技术规程》(厦建科[2003]30号)的要求收集、整理、立卷。
法律依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第八条、第九条,《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
4、审批内容:审核城建档案是否齐全,档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建设单位应提交的资料
(1)《厦门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申请表》;下载网址:www.xmjs.gov.cn
(2)工程档案一套并附有《案卷总目录》、《卷内目录》及电子文件;
(3)《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级著录单》(房屋建筑工程提交,并附电子文件);
(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级著录单》(市政基础工程提交,并附电子文件);
(5)《城市管线工程(项目)级著录单》(城市管线工程提交,并附电子文件)。
6、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市城建档案馆提交申请材料;
(2)市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馆出具《厦门市建设工程(预)验收认可书》。
二、承诺时限
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三、办理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00(夏秋),14:30—16;30(冬春),建设大厦三层
四、联系方式
城建档案馆驻中心咨询电话:8129138、8123009
网址:http://www.cmsc.xm.gov.cn
五、监督机构: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监察室(厦门市厦禾路262号建设大厦18楼)
投诉电话:8122691,220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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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关于建设工程档案增补、接收的暂行规定
根据《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范围目录表〉暨城建档案归档管理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建办[2004]7号)和科室岗位职责等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作
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馆相关业务科室工作人员,在本市建设工程档案增补时的验收和接收工作。
一、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增补必须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增补事由,业务指导科提出审核意见,报馆长审批。
二、增补范围:原则上为工程结算、竣工图。
三、增补的归档文件必须是原件。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实际,且签章手续完备。
四、增补建设工程档案由业务指导科验收,档案管理编研科复核、馆长审批。在相关科室办理移交手续后,与原移交的建设工程(项目)档案一起归档管理
五、建设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本馆内部审核、复核、批准的书面资料一并归档。
六、本规定即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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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关于竣工档案保证金退押办理程序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我馆档案保证金退押制度,使之规范有序,根据我馆科室岗位职责和建设工程(预)验收内部流程等规定,结合具体工作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本馆内部相关科室人员办理竣工档案保证金退押相关手续。
一、对欲办理竣工档案保证金退押的工程项目,其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必须经相关业务科室验收合格,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
1、《交押竣工档案保证金通知书》(见附件1)(以下简称〈通知书〉)及其收据(原件)(见附件2);
2、与《通知书》对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工程结算资料;
4、收回竣工档案保证金的正式收据;(厦门市企事业机关单位资金往来统一票据)(见附件3);
5、属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必须提供《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证明书》复印件。
二、办理退押手续首先由业务指导科审核,再由档案管理编研科、声像管理科、财务人员复核,各科室相关经办人员分别在《报送建设工程档案内部工作流程表》(见附件4)上签字,财务人员复核退押金额无误后,由业务指导科报馆长审批。经馆长批准,由业务指导科负责人开具《退还竣工档案保证金通知书》(见附件5),连同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交付财务办理。
三、建设工程结算资料立卷并验收符合要求后交档案管理编研科,与原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一起归档管理。
四、各科室相关经办人员指的是在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时的经手人,在确定退押竣工档案保证金时对其有疑义的,应在《报送建设工程档案内部工作流程表》上签署意见,经协调一致后,由馆长审批。
五、各相关科室经办人员在办理竣工档案保证金退押手续时,应本着提供优质服务的原则,实事求是,团结合作,认真负责,确保退押工作圆满完成。
六、本规定即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九日
咨询电话:
档案业务指导:0592-8123009
调阅档案咨询:0592-812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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